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公告编号:2024-036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 号),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向发行
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注册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
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十二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233
号),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2,500,000 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4 年 7 月 8 日至 2030 年
计息)。
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70%、第五年 2.30%、
第六年 2.8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权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算起始日为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7 月 12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1 月 12 日)起至可转换公
司债券到期日(2030 年 7 月 7 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6.81 元/股,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
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
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
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
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 万元时。当
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
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4 年 7 月 8 日(T 日)。
(2)发行对象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
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己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债交易权限。
③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5 日,T-1 日)收市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
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25,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
商包销。
①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赛龙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5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聚赛龙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5.2323 元可转债的
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100 元)
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52323 张可转债。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7,780,000
股,剔除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 0 股后,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
股本总数为 47,780,0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
购约 2,499,992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2,500,000 张的 99.9997%。由于
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
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131”,配售
简称为“赛龙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
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
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
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②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371131”,申购简称为“赛龙发债”。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
为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超出部分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
持有人名称”、
终为准。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将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
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5)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赛龙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赛龙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
(6)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
间将另行公告。
(7)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停牌安排
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说明
T-2日 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 正常交易
(周四)
演公告》等
T-1日 正常交易
(周五) 2、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T日 金) 正常交易
(周一)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停牌安排
T+1日 公告》 正常交易
(周二)
T+2日 正常交易
(周三) 缴纳认购款(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
足额认购资金)
T+3日 正常交易
(周四)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日 正常交易
(周五)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从化鳌头镇龙潭聚宝工业区(村)
联系电话:020-87886338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5 层
联系电话:0755-88999914
联系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